设备安装相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8]762号中规定: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由于在该函件中,对其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没有给予明确,所以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3号)“国税函[1998]762号文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文件的时效性进行了追加规定。
但是这个文件中,没有对施工中管道的相关组成部分,材料进行具体划分,对设备的认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在16号文件中,对一些不计入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相关的管道构成部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把设备认定的权限予以了明确,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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