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相关营业税系列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规定: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
另外,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2个文件对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和其相关的审批环节进行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了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税务审批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取消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税务审批环节。
我们这里可以看出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税发[2004]80号对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的相关税务审批环节和免税规定予以取消,所以(国税函[2001]223号)规定的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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