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这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下的一种常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清算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用公式表述是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
[例]某粮油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严重亏损多年,于200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产,实施破产清算。经过清算后,该企业全部资产帐面净额1500万元,帐面全部资产变现损益2000万元,清算资产盘盈50万元,应付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18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300万元(其中无法偿还的的债务50万元),收取各类债权损失8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4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600万元,企业资本公积金2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计算该企业清算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清算所得=(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资产盘盈)-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
=(2000+50)-40-80-[180+100+(300-50)]-(-600)-20-1500
=48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480×33%=158.3(万元)
为什么已严重亏损的企业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企业账面全部资产变现值超出帐面净额500万元,再加上清算资产盘盈50万元和无法偿还的的债务50万元,使得严重亏损的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出现了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了一个醒: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清算时,不仅要重视清缴纳税人老欠税,而且还要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计算清算所得,切忌不要被企业的严重亏损迷惑了眼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已严重亏损的老企业经过清算后,会出现了比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
2、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负债的减项加以扣除。
3、在清算时,纳税人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时,作为红字,应该增加清算所得额。
4、当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尤其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含优惠税率18%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