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出版单位主要涉税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10/19 11:25:23 字体:

  一、增值税

  1、税率:一般为13%.按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印刷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且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印刷品,税率为13%,企业印刷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印刷品或纸制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进项税额转出: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

  3、报刊发行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二条对邮政企业特殊规定,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当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与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3、财税[2003]16号文《关于营业税苦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八款具体收入明细分析:

  (1)、版面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2)、广告费收入:依法扣除广告当年支付其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告业计税营业额的确立是关键。目前,广告业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全额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的;它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在计税时扣除。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代理广告业务,以其全额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3)、租赁收入: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印花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法规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同时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应分别按1‰、0.3‰和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3%的费率计算缴纳费额。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文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附征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六、房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房屋出租的租赁收入应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用于出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规定的适用定额税率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个人所得税

  新闻出版单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较多,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征税项目,并掌握政策上的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就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用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也就是说,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正确区分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核应纳税额减征30%。例如:某人一部小说正式出版发行后,被广播电台予以连播,最后又被改编为电视连续剧,像这样几种形式,作者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所得只能是小说出版时取得的所得,余下两种形式只能作为特许权的提供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的提供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征税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正确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将其属于自己的某些权利特许某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使用而取得的报酬。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中,拥有特许权利者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仅仅是转移了使用权。

  若特许权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那就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了。如某人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允许某单位使用一定时期,生产其专利产品,厂家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专利权所有人作为专利使用费所得,这种情况的所得就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把专利全部卖给了某单位,根据专利转让合同,一次性或几次付给专利人转让专利所得,那这种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了。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买(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2]52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税发[2001]15号文《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的方法确定,并据以计算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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