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新规:为逃税房屋假“赠与”划不着

来源: 编辑: 2006/10/16 11:07:20 字体: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外,其他赠与行为,将设有更多的门槛。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地税部门了解到,今后售房者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伪装成“赠与”方式进行交易来逃税就“得不偿失”了。

  据悉,赠与后的转让首先对营业税就有限制。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例如:赵女士父亲将2000年的住房,在2006年1月无偿赠与女儿赵女士,赵女士于2006年10月将这套住房卖出,购房时间按2000年计算,属五年以上房产免征营业税。如果这套住房属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之外的“赠与”,则属五年以内房产,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

  成都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员解释说,目前,成都转让房产个税核定税率暂按1%执行,即总房款的1%.但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必须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黄先生2006年9月通过无偿获赠一套价值25万元房产,2006年10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30万元,他该缴纳的个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300000×1%=3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300000-受赠时契税7500-受赠时印花税125-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16650-转让时印花税150)×20%=55115元。无偿获赠再次转让的房产需缴纳55115元的个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3000元的个税,二者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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