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专题解读
一、某外资生产性新材料企业
问:我公司是香港一公司投资的,去年投资人将我公司整体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卖给了另一家香港企业。该公司决定于近期将我公司过去几年形成的未分配1000万元利润进行再投资,增加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请问:该项再投资退税退给原股东还是新股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的规定“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其分配的在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以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上关联方股权成本成交的,则上述再投资利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应当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所以,你公司新旧股东的关系将决定是否能够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如果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受理新股东退税申请,退税额为再投资额已缴所得税的40%(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退100%)。
二、某生产性外资企业
问:我单位2005年交所得税80万元,今年已缴所得税320万元,但今年我单位今年新购国家设备1200万人民币(不超过投资总额),正在办理申报抵免所得税手续,请问我们将如何计算纳税?
答:根据我们前面提及的财税字(2000)049号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文件规定,如果你公司依法可以抵免所得税,可抵免金额为新购置的国产设备价款的40%,即480万元,并于明年的4月底前办理抵免手续。在汇缴过程中,对多征的税款依法办理退税或抵减2006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一家港资企业
问:我们公司生产儿童营养食品,10年前成立,原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1998年获利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现已期满。2004年我公司又增加注册资本1350万美元建一条老年营养食品生产线。投资分两年到位,即2004年投入100万,2005年投入1250万,请问我们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2005年获利1000万元人民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规定,企业投资于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且追加投资形成的新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达到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贵公司2004年投资100万美元,2005年投资1250万美元增资后累计达到1500万美元,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二免三减半”优惠,但要注意:(1)获利年度(新项目)自2004年起计算,即追加投资的第一年;(2)新增项目与原生产项目需分开核算,无法分开的,应按收入、项目等项目合理划分。
四、某内资企业会计问题
问:我单位2004年取得下岗再就业企业证书,听说今年的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请问对我单位有何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1、明确了服务业的优惠范围:广告业、房屋中介不在优惠范围之内;2、减免税幅度由原来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改为按定额标准,即:当年新录用的持《再就业优惠书》人数的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3、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2005年底以前取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资格的企业在剩余年限内仍按原方式执行至期满。因此,贵公司仍可在2005?2006年内按原办法依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五、某招商引资企业问题
问:我是外地来浦口区注册的企业,2005年我们按照地方政策的有关政策奖励措施取得:1、新产品开发财政拔款10万元;2、纳税大户奖励30万元;3、出口地方产品奖励0.02元/美元计13万元。请问上述三项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据此,如果贵公司上述三项收入如果没有上述三个部门规定不予征税的,一律并入收到奖励的年度内,作为补贴收入,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