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案例: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是2002年5月16日由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和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在邗江工业园新组建的以开发、制造、销售锻压机械及其生产线、其他专用机械设备及功能部件的省级高科技企业。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我国从事铸造锻压机械研究的龙头研究所,原属于机械工业部直属管理,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之一,2000年12月19日正式转制注册为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
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02年4月26日前由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和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共同出资。其中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出资人民币320万,无形资产180万元,无形资产占出资总额的18%.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文件,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等文件,该企业符合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要求,由于该企业从2004年开始进入获利年度,减免所得税年度为2004年至2007年,目前该企业已减免2004-2005年所得税74万元。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占股份比例低于20%,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上一篇: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