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大细则

来源: 编辑: 2006/10/19 10:59:24 字体:

  9月27日,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人性化”特征带给广大市民一系列福音,包括:公积金将可以由原来的一年转账一次,变成可以按月转账;由原来的本地贷款,放宽到可异地贷款;个体户、民工也能缴纳公积金贷款;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与此同时,相关的实施细则,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百姓关注。公积金新条例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当中,将有望在明年的1月1日,与新条例生效起同步施行。

  在相关细则中,五大细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聚焦细则一:按月转账满足三大条件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细则聚焦: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允许按月转账,将意味着不少市民可以减轻还贷压力;但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在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提取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多少,进行按月转账必须满足哪些“门槛”,则要在实施细则中才能揭晓。

  有关人士透露,参考率先实行按月转账的常州市的做法,南京很可能为按月转账设置三大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聚焦细则二:困难户买房补贴多少

  条例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细则聚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申请利息补贴,这相当于在低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条例原文中明确可申请利息补贴的人群为低保户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这个界定比较模糊,究竟符合哪些标准才能算是“生活特别困难”者,将在细则中给出详细规定,记者了解到,这个“杠杠”将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下岗、残疾、重大疾病情况、遭遇突发事件情况等一系列具体标准;贷款利息补贴的数额标准则将经过详细核算后最终敲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低保户、特困户、重症患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管理中心已经和民政、劳动保障和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并将依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操作。另外,困难户可以把公积金移作哪些“他用”,也将具体明确。

  聚焦细则三: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

  条例原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聚焦:本次公积金新条例另一利好就是取消了地域限制,这意味着南京人在本地缴存公积金,而在外地买房时,将可以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江苏省内关于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所以南京可能无望于明年1月1日就开通异地贷款。但是,全省实施细则有可能会参照徐州市的做法,包括:申请人必须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手续,并要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在异地购建住房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等。而在贷款额度上,比如,在徐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南京购买住房,所购住房总房价为40万元,该职工必须用他在徐州的房产作为贷款担保,徐州房产评估价值为3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款、抵押房产价值和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确定。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70%,即21万元,夫妻双方有一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60%,即18万元;夫妻双方有住房公积金但均未正常缴存,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50%,即15万元。

  聚焦细则四:单位强制缴纳有多远

  条例原文:“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细则聚焦: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很多市民集中反映的焦点问题,也是此次立法中的敏感问题之一。

  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里面必须走一整套的严格程序,需要由申请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详细的举证,而管理中心展开严密、谨慎的调查、取证、核实,确定单证确实符合相关规定时,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时管理中心必须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同时,针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还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聚焦细则五:民工缴纳须签劳务合同

  条例原文:“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细则聚焦:最初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能够缴存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有什么门槛;而在最终形成的《草案(表决稿)》中,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定,规定不是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能申请缴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如注册会计师、咨询工程师等;也不是所有的打工者都可以缴存,而是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过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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