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次创业”的下岗者免收工本费的解读
事例:2006年9月19日,一位下岗职工王女士到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她向税务人员提供了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业主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表》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登记窗口人员认真审核了整套资料后,当即为该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免收了税务登记工本费25元。
政策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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