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水泥企业利废达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来源: 编辑: 2006/11/16 10:50:12 字体:

    阜宁县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是一家综合利用废弃物——粉煤灰,生产普通硅酸盐32.5水泥的企业。因其生产的水泥经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掺有超过30%的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用废指标已达到30%以上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从2002年4月至今,仁舟公司实现的547万元增值税全部按政策及时返还到位。该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下也实现了快速发展:从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343万元、实现增值税11.6万元,发展到2005年的主营业务收入2370万元、实现税收153万元;2006年1-8月份,仁舟公司就实现销售收入2601万元、增值税185万元。董事长郑洲先生当选为盐城市人大代表,2005年被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授予“中国企业管理领军人物”荣誉称号。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友情提示:

    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件中列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电力、水泥”产品,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值税按月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希望利废企业认真学习理解文件精神,对照文件有关条款内容,针对自身生产产品特点,找准利废项目,创造条件达到国家的利废规定标准,做到既利国利民,又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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