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11/06 10:31:37 字体:

  案 例:

  南京某自动化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转让与销售等经营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成立以来自行研发的“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软件V1.0”软件产品于2005年12月获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该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

  2005年度,该企业职工总数为9人,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为7人。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60万元,年软件销售收入91万元,均为自产软件收入,年销售总收入为171万元。

  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71万元,经纳税调整后所得51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7.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2.4万元。

  政策解读:

  1、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该企业自行研发的“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软件V1.0”软件产品已获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企业也取得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005年度,该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7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的66%;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3%;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100%.该企业符合软件企业条件。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等规定: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 该企业2005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当年经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1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4万元,弥补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7.6万元,可以确认2005年度为获利年度。

  综上情况,该企业符合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享受2005年至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7年至200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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