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软件企业发展之解读
案例:
2004年11月,苏州大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该企业的软件产品“大唐励磁控制系统软件V1.0”于2004年12月取得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于2005年7月被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该企业于2005年度开始获利,并向国税部门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企业是新办软件企业并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应用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一种由本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2005年度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5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21.7%;2005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99%,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100%。故国税部门批准同意该企业免征2005至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7至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5年度已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88.89万元。
政策解读: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友情提醒: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制订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要对照减免税条件认真审核,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准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