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政策解读
案例:
连云港市新浦有机化工厂,系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产品为系列胶粘剂、啤酒瓶美容机和美化剂。 目前,该企业安置“四残”人员21人,自享受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后已发展成为年产值600万元的中型企业,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建立“四表一册”并通过省级民政、税务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其中,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即困难性退税政策。
启示: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而且在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能够发挥非常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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