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料企业生产饲料经过备案可免税的解读
XX饲料公司是一家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有:池塘混养鱼专用配合饲料、斑点叉尾鮰鱼育成配合饲料、鳊鱼鱼种配合饲料、鲫鱼育成配合饲料、鲫鱼鱼种配合饲料等水产饲料。从2005年4月起至2006年10月,该公司共实现销售14696.45万元,其中免税饲料14591.37万元,应税产品105.08万元,缴纳增值税6.31万元。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水产养殖业和饲料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39号)文件对饲料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及磷酸氢钙。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4号)文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84号)文件规定,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第316号)文件确认的有计量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现为国家粮食局(无锡)粮油食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36号)文件规定,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友情提示:
饲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将饲料产品报送有资质部门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办理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应及向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宣传有关饲料免税政策,让其掌握饲料免税办理流程,以便能更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