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加投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案例:
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外资企业,于1994年成立,2001年进入获利年度。2003年外方追加投资,用于新建生产线,经税务机关批准其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自2003年至2005年,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共减免所得税4445万元。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经营规模迅速扩大,销售收入、利润、所得税均明显增加。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14.86亿元、利润1.63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36万元;2005年,实现收入18.91亿元、利润3.11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334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27.25%、90.8%和594.64%.
政策解读:
该企业经批准对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可单独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其政策依据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友情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办税指南专栏,以及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了解税法知识,依法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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