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8月由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中远码头(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2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7400万人民币(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资本占25%,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开发与建设,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堆存、门到门运输、相关配件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集装箱的拆装、拼箱、清洗;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等。
该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
1、可享受特定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2、投资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企业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以上规定以苏国税函〔2006〕318号文作了批复。同意对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