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官员解读并购新规
对打算在中国开展并购的外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个好消息。11月29日,在一个名为“并购境内企业问题报告会”的内部会议上,中国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对在场的几十家外资企业代表们说:“新的并购规定意在拓展外资利用渠道,从未考虑对外资进行设限。”
郭京毅参与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的全程起草和修订,对国内外商投资的情况非常熟悉。
这个没有对外开放的内部会议,由中国投资协会外资投资委员会举办,三十多家外资企业负责人参加。会长周培年说:“新的并购规定公布以后,开展境内并购是否受限,会员都十分关心。”
而对多数外资企业来说,来自商务部官员“不设限”的“抚慰”,大概是自8月9日《并购规定》正式公布以来,他们听到的最权威的解读。
设限不是出发点
此前曾有担心,认为新的《并购规定》出台,意味着对外资的更严格限制,甚至认为中国的引资政策在倒退,但郭京毅对此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变严格,也只是针对‘假外资’,而对于真正的外国投资者,新规定允许通过换股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反而拓宽了投资渠道,给予了法律保障。”按照郭的说法,《并购规定》最主要的出发点,是解决内资企业返程投资的套利问题。
最近几年,很多国内企业在国际化的同时,又通过设立境外公司,反向收购其在境内的权益,实现“左手倒右手”的返程投资。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进展,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
商务部外资司的统计表明,在2005年对华投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来自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萨摩亚等离岸中心的投资大幅增加,实际投入外资超过240亿美元,其中来自香港、维尔京群岛的投资,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假外资”就多从这些避税港返回国内。但实际上,由于一些企业需要到海外融资上市,或者进行跨境重组和业务整合,返程投资又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所以郭京毅称,《并购规定》一方面尊重国内企业进行国际化运作的合理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极力防范企业通过外资化改造,来套取优惠待遇或实现资本外逃。
不放大经济安全
同时,并购是否涉及经济安全,会否遇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阻碍,外资企业一直非常关心。
根据新的《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在此之前,美国凯雷收购徐工,德国舍弗勒并购洛阳轴承,法国SBE并购苏泊尔(16.5,0.00,0.00%)等系列外资并购,均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并由此引发关于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广泛讨论。而主管部门对并购的久拖不决,更让外资企业们心存疑虑。
不愿透露姓名的一位商务部官员表示,所谓的经济安全目前并无准确而清晰的界定,此项审查不会作为并购审查的常态,仅仅作为一个安全法则。“该条款的行使会慎之又慎,不会滥用,外资企业可不必担心。”
按照该官员对《并购规定》的解读,“不能每一个并购项目,都拿去放大到经济安全的高度。”在他看来,如果把所有的行业并购,都上升到经济和产业的安全,“将是危险的事情”。
这位官员透露,除了批准法国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水泥,上海隧道引进德国战略投资者外,高盛等财团对双汇集团的收购,也将在近期获批。对于徐工案的审查,则“只能当特定个案看待,不具备普遍性”。
而一旦《反垄断法》出台,并购申报的审查,将执行全新的体系,“但反垄断和经济安全审查仍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层面”。现在,有关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主要由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和工商总局反垄断处共同完成。
鼓励换股并购
另外,对于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郭京毅解释说:“主要是为了拓展利用外资的渠道,实现双向投资。”
按照统计数据,在中国利用外资中比例当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高达90%以上,而通过并购实现的不到10%;国际上的趋势则是,并购形式占85%以上,绿地投资(即依靠新设公司实现的投资)约为15%.“国内并购的空间还很大。”
另一方面,在中国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中,也以绿地投资为主,即使在并购案例中,大多数也是以现金交易为主。
郭京毅说,《并购规定》鼓励以换股的形式开展并购,打开了法律的瓶颈障碍,有利于中国企业和外资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战略联盟,“实现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