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解读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明确: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东北试点正式启动,改革的整体思路是: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这就是所谓的“增量抵扣试点方案”。
增量抵扣的优点在于,无论发生多少投资,税收至少能与上一年度保持同一水平,有利于稳定财政盘子。
但是,增量抵扣方法只是将本期应抵扣税金结转下期抵扣,国库虽本期收到了税款,但实际减少了下期收入。长期看,税收总量并未增加,形成远期、隐性财政赤字,等于国家向纳税人举债,用以后税收收入偿还。
因此,增量抵扣的方法只是将当前收支矛盾推迟到以后,拖延越久,欠账越多。届时再改为全额抵扣法,当期财政压力更大,势必给按全额抵扣法的推行形成极大的障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