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元旦起 常州市个人出租房纳税将执行5%新规解读
自2007年1月1日起,常州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将执行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5%计征税金,税负有望大大降低。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的。
新规:方便计税降税负
市地税局征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调整是根据刚刚出台的《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进行的。这是江苏省首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出规定,旨在通过确定合理税负、简化计征方式、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征管。
「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的日益加快,城市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逐年增加,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可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一直是令地税部门头疼的“老大难”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税负重、手续繁、税源散等。据了解,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出租房屋行为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八个税种,税金计算方法根据租金收入和出租房用途有所区别。就常州而言,平均税负大体在10%至30%之间。
「变化」 针对这些问题,江苏省出台新规,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合并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同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以方便纳税人缴税。
计税:两种方式可选择
据实申报者:租金收入×5%
「规定」 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5%.
「解读」 这是江苏省首次明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征收率。此处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而租金收入,则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方便纳税人,对如实申报的纳税人,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
想钻空子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规定」 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解读」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并适时调整。关于常州市各地区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地税部门正在抓紧调研商讨,具体操作办法将于年内出台。
租金:不给发票可拒付
「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解读」 按照新规,对承租人来说,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