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解读
射阳县纸箱厂,成立于1975年7月,经济性质:集体,职工人数:83人,“四残”人员35人,生产人员总数66人,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50%以上,已经民政部门、国税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证书编号:321106022,税号:320924140535728,法人代表:周德高,财务负责人:钱俊。产品名称:纸制品,因其“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到50%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从04年至05年, 射阳县纸箱厂实现的30多万元增值税全部按政策返还到位。该厂在税收优惠照顾下实现了快速发展,从04年产值250万元、实现税收11.6万元,发展到2005年的产值300万元、实现税收15.9万元,仅今年1-7月份,射阳县纸箱厂就实现产值198万元、税收9.16万元。
政策解读:
1、《国税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字[1994]155号)文件 :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第44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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