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设了限
2006年新春伊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根据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新税收政策不再区分新办企业、现有企业,也不论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也不论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30%,对除所列举的限制性行业外,一律实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人头定额以内据实减免;同时,新政策追加了服务型企业中的限制性行业,即房屋中介、典当,减少了网吧的限制性规定。新政策还特别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也就是说,对原有以审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仍按优惠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如某餐饮服务企业于2005年6月按新办服务性企业已于当月审批,则该企业只要是符合条件,在2006年后的两年半的时间内仍按原税收政策享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全免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原政策虽然都是3年所得税的减免,但新的优惠政策将建筑业(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纳入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范围。同时另行相应明确了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必须达到本企业职工的比例。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与原政策不同之处:追加了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为限制性行业;新政策是实行定额减免,而不再是原有的税种全免政策。同时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增加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纳入优惠范围。新规定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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