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个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去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南京市明确规定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免征额按平均工资3倍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南京市2005年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即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内退”“辞退”不免个税
对于个人来说,“内退”、“辞退”和“买断”都会取得一笔数目可观的一次性收入,但三者性质不一样,只有“买断”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适用这个免征额。
“内退”的个人与原任职单位仍有着关系,所以所得收入应按至退休年龄的月数进行平均,并以领取当月的“薪金”计征个税。被雇主“炒鱿鱼”或自行辞职的个人取得退职费等一次性收入较多时,则应按月划分(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划分)计征个税。
一次性补偿个税计算实例
南京市某职工在一企业中工作了13年,今年因企业减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其9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66540元:93000-66540=26460(元)。以其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薪金收入(根据规定,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6460/12=2205(元)。
月应纳税额:(2205-1600)×10%-25=35.5(元)。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5×12=426(元)。
如果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的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个人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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