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来源: 编辑: 2006/03/01 00:00:00 字体: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对有效解决审计业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但部分事务所在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被审计单位了解不够,审计团队的组建未能完全具备承接新业务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招投标机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扰乱了会计服务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众利益。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中注协早在2003年6月就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收到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意见反映业内普遍赞成对会计师事务所投标行为予以规范,同时建议对审计招标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目前,财政部已经印发《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在研究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在2005年11月4日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即将施行的《指导意见》是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制订的。

  《指导意见》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修改:首先,《指导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的相关内容。

  其次,《指导意见》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事项中,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审计业务的管理要求”这一内容。

  第三,《指导意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应当考虑的因素,删除了“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内容。

  第四,《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声明的要求。

  另外,《指导意见》增加了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审计业务的要求;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行为等。

  《指导意见》着重从投标方面规范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但对其投标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确定投标报价,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不遵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并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受到惩戒等。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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