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旧政策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新三年”再就业优惠政策,其中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经营户,吸纳下岗失业人的商贸、服务型企业都在密切关注,新政策对这些正在享受税费减免的群体、单位将产生什么影响。昨天,市劳动、地税部门人士结合具体事例对新旧政策进行了对比解读。
个体经营户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实例: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施某去年4月开办了一个快餐店,月营业额约在1万元左右。他一年享受的税费减免约1万元,当时核准的政策享受期限到2008年3月。
解读:按照旧政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通知,这类个体经营户从今年开始,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这些税费。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的各项税费,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按实际数额减免,超过限额的按8000元的额度减免。
同时新政还明确,像施某这样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原优惠方式停止,自今年起执行新的减免方式。因此,从今年开始到2008年3月,假设施某的月营业额度没有变化,他每年享受的税费减免调整为8000元。
商贸服务企业招用下岗人,在审核期内执行旧政策
实例:某餐饮公司共有50名员工,其中30人为下岗失业人员。该公司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左右,年计税利润约为4万,目前每年享受的税费减免约在7万元左右,优惠期限已核准至2007年。
解读:按照老政策,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经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而新政策明确,这类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经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定额内依次减免这些税费。据了解,我市将执行的定额标准约为每人每年4800元。如果执行新政策,该企业招用30名下岗失业人员,其减免限额约为14.4万元。
但新政策明确,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期限未满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在营业额、毛利不变的情况下,该餐饮公司今后仍将享受每年7万元的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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