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条款解读
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为实施国家科技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将实施十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其中,促进科技发展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北京华瑞天合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注册税务师毛岚认为,《配套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总体呈现出五大特点:优惠幅度大、涉及税种多、涉及财务项目多、涉及范围广、影响大。
税务专家毛岚、李孟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松绑”
《配套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前,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执行的。具体内容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以前就有规定,只是《配套政策》规定的力度更大,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投入,以有效提高生产能力的意图。
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而此次《配套政策》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这是一条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措施。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解禁”
《配套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由于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法对企业折旧提取年限及折旧方法的规定非常严格。现行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了5类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并且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点评:《配套政策》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这是鼓励企业更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以增强企业研发能力。
增值税转型上“议程”
《配套政策》规定,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点评:《配套政策》决定推动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备“减税”性质,二是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加了企业的可支配货币。增值税转型对不同的高科技企业的影响会有所不同,如对有些软件企业影响就不大,而对于需要大量购进高科技精密仪器的企业会有好处,从总体来看,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收益相对较多。增值税转型可以促进和鼓励企业投资,同时鼓励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所得税减免更“实惠”
《配套政策》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点评: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上,与现行政策相比,本条措施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自“获利”年度起而不是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从而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得“税惠”
《配套政策》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点评:在国家出台针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从而促进该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有“下文”
《配套政策》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点评:这是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项配套政策实施后将有助于促进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竞争能力,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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