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兼职及再任职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好多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性质,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员工或一些比较有经验的退休老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和一些退休后被别的单位再聘任的情况大大增加,那么他们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于兼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的计税问题予以明确答复: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举例说明:张先生是剧团的化妆师,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他还在空余时间给一家影楼作客座化妆师,以此作为兼职,并按次从该影楼取得收入,对于这部分兼职收入,究竟是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判断该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目缴税,先看张先生的行为是否为兼职。
国税发 [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上例中的张先生,只是利用工余时间给一家影楼做化妆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规定,李先生在兼职公司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兼职行为,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再次,如果张先生在此兼职外还有其他的兼职收入,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九条之规定: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