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以保证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八项资产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中,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也能够得到及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此进行了解析。
缘起:据实扣除与谨慎性原则冲突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而新《企业会计制度》则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等8项资产提取跌价或减值准备,对于上市公司如果不提取准备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制度不再规定准备金的统一比例,而是由会计人员基于职业判断和适当依据确定提取方法和比例。对于这些依据即使中介机构在审计时与企业会计人员也会发生判断争议,很难用来作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标准。税法如果规定各项准备的统一比例,对有的企业可能高了,有的企业可能低了,又不符合公平原则。
措施:引入“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为了在企业8项资产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下,让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借鉴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霉烂变质、没有转让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不可使用等情况,在不需要实际清理、报废等处理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日前出台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把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进一步作了明确。不过由于是定性判断标准,基层税务人员也有一个经验积累过程,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独立司法审查制度无法依靠司法判例的情况下,保留行政审批权是一种补救措施。
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标准,申报扣除前即时审批即时确认,申报扣除后抽样检查是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有效管理方式。特别是存货霉烂等有关证据,保存的时间性要求高,如果事后检查,早已无据可查。同时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发展又不充分,如果过分依赖中介机构,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还有可能形成中介与企业协同作弊的问题。
趋势:以企业自主申报制度为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从外部或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的确很难把握,国税总局也因此而坚持以企业自主申报制度为基础。税务人员不可能比企业的财务技术人员更了解企业有关资产的状况。有关资产是否真正没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是否真正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应该由企业来申报,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审批而转移责任。
比如企业某项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就符合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的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必须提供书面申明。如果事后该项固定资产又按原设计用途转让,其作为财产损失申报不真实的责任就要由企业承担。
此外,资产在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条件下确认的损失是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因此首先需要在尚未处置的情况下,对可收回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其次,由于将来实际收回金额可能与估计不一致,已确认损失的资产还必须保留会计记录。用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标准确认资产损失,必须是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健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