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涉税事项解读
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31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49号),对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本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 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情况
1、 政策调整的背景。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征收的,征收环节一般在货物生产环节的税种。当时设定了包括烟、酒、小汽车等在内11个税目,以后陆续对烟、酒等消费税税目进行了一些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如护肤护发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如小汽车);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2、 税目税率调整情况。
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详细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新旧对照表>)。
新增的税目:
(1)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这次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
(2)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其作为一个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游艇。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这次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高尔夫球及球具。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5)高档手表。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6)成品油。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这次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取消的税目:
(1)护肤护发品。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主要是考虑当时这类产品价格一般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越来越普及,已经逐渐具有了大众消费的特征,为此社会上要求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的呼声也很高。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2)汽油和柴油。将原汽油和柴油税目,并入成品油税目,作为其子目继续征收消费税。
调整的税目:
(1)小汽车。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二是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三是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摩托车。?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3)汽车轮胎。为适当减轻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财政收入等因素,这次政策调整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4)酒。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对酒这个税目中的白酒子目的调整,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另外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5)化妆品。在继续对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税的基础上,将本次取消的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一部分,作为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并入该税目计征消费税。
3、已纳税款的扣除。94年出台的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部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目前仍在执行的扣除政策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 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7)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本次政策调整,新增以下扣除项目: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二、 本次政策调整,有关消费税纳税人主要涉税事项
1、生产销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3、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须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应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4、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成品油的申报。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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