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消费税新政如何选择供货商问题的解析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号84号)等文件规定,目前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还有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这样总共有11种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抵扣其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只考虑消费税,纳税人向生产企业采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应向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例如:某厂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共计200000元,消费税率为30%,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则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200000÷(1+6%)×30%=56603.77(元);如果取得17%专用发票,则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200000÷(1+17%)×30%=51282.05(元)。可见,普通发票的“身价”大于专用发票。
但如果综合考虑增值税及所得税,情况就不一定了。因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若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会不能抵扣造成损失,普通发票允许抵扣的消费税较17%的专用发票又会增多,如果把这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货单位时,主要考虑三种税目,其一为增值税,其二为消费税,其三为所得税。这三者中间必定存在着一个平衡点使得双方均不吃亏的价格折让幅度。下面从净利润的角度探讨购货方的税收筹划。
假设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因商业企业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不予考虑),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加工成本和分摊费用共计M,最终销售不含税价为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率为33%,消费税率为30%.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纳消费税=Q×30%-A÷(1+17%)×30%,应纳增值税=Q×17%-A÷(1+17%)×17%,净利润=收入-成本-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0.43751Q-0.67M-0.3739A[此为(1)式]。依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索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普通发票时,净利润的表达式分别为0.43751Q-0.67M-0.4197B[此为(2)式]、0.43751Q-0.67M-0.4614C[此为(3)式]。令(1)=(2)得B:A=0.8909,(1)=(3)得C:A=0.8104.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时,只要供货方给予10.9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采购企业在索取普通发票时,销货方的价格折让点为18.96%.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在相同价格条件下,应尽量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并非只考虑消费税时得出的索取普通发票有利的结论。
如果不考虑消费税,根据《中国税务报》2006年2月6日发表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未必吃亏》一文的计算原理,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时,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时,只要供货方给予含税价10.4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在采购企业只索取普通发票情况下,销售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5.99%,这说明在考虑了消费税后所得出的采购对象的选择与不考虑消费税时的选择基本是一致的。在相同价格下,均以索取17%的专用发票为好。但我们也可看出,在考虑了消费税的抵扣后,索取17%以外的发票所要求的价格折让并未因消费税的多抵扣而降低,反而较之只考虑增值税时的价格折让增加了。因此,企业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要格外注意价格折让的临界点。
例如,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从生产企业购入一批含税价值为200万元的应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加工成高级化妆品,估计加工费合计150万元,最终该批化妆品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如果从外省市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处购入,企业可取得更多的增值抵扣,但路途较远,运输损耗较多。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化妆品厂(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所生产化妆品的质量与外省的化妆品厂不相上下,那企业应以怎样的价格购入才不会吃亏呢?按照上面推导的公式,企业能索取6%的专用发票和只索取普通发票的价格折让点分别量178.18万元〔200×(1-10.91%)〕、162.08万元〔200×(1-18.96%)〕。同时考虑到采购的费用,若能以这种价格在本省购入就会省下不少的开支。一般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并非是取得普通发票越多越好,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若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减轻更多的增值税负担,这与我们只考虑消费抵扣得出的取得普通发票有利的结论是相反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供货商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进行细致的成本收益分析后再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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