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管有新规 申报计算方法明确[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4/29 16:03:41 字体: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税收征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31日印发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包括六大部分和六个附件,主要从登记、申报、减免税、税额计算方法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税种登记与纳税申报的办理

  生产销售属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财税[2006]33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内容),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格式见《规定》的附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通知》中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注意,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格式见附件3)。

  在申报时如果还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的,除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用发票是汇总填开的,还要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消费税税款的抵扣与计算

  以外购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形,实行凭票抵扣,分别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抵扣。(详细规定见《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

  关于消费税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也从外购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三种情形规定了计算公式,详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广大纳税人还需特别注意,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中新增税目、调整税目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是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减免税与销货退回规定

  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是《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配套管理措施,它的下发利于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实际工作的衔接,即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纳税人的纳税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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