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为了税法的很好衔接,同时也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通观这三条内容其主要梗概就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1600元/月。
在此通知发布之前,关于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就造成了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形。而财税[2006]44号文件的发布首次统一了我国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利于国家的统一控管。
结合该《通知》,有以下几点内容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1、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专指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那些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受影响。
2、在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则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且通知还强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投资者的工资依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与此《通知》有关联关系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点作出相应的修改。
该《通知》的下发最显著的影响就是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