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统一适用1600元[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予以明确。此前,这三类经营主体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一直由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工薪族税负减轻后,广大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从个税修法中获益。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这一标准普遍高于此前各地制订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三类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将因这项政策调整而减轻。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按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两大部分组成。按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账纳税,即如果个体工商户能够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就可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税率计算个税。一种是定期定额纳税,即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6月底,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从业人员4697.9万。
此次下发的通知同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由“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也由“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