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4/20 14:05:07 字体: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要交纳房产税。详细内容如下:

  一、凡是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算公式与工业用途房产相同。对个人而言,通知规定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交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根据通知要求,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从操作层面来讲,房主出租自家房屋用于经营,只要是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都要按租金的12%交房产税。也就是说,以前出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免税,但以后业主若出租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金。

  一般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多以出租形式租给业主,开发商不必交纳任何税费。但现在开发商需按照租金的12%交税。有不少业主担心,开发商是否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业主,抬高地下停车费。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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