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 编辑: 2006/05/09 10:45:14 字体:

  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讨论再次成为热门。笔者经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如电信、烟草和部分银行)账务处理时和某些税务机关网站解答咨询时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当列入“劳动保险费”的理由主要是: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8条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是退休或退职,其工资应不被视做工资薪金支出;

  (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

  (三)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内退人员工资由劳动保险费列支,应不计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这种观点理解过于片面,内退终归不是真正的退,该种观点先入为主,直接就把内退定位于退休或退职,不能让人接受。税务机关更是不能盲目的认为内退就是退休,如同内部银行或内部货币不是真正的银行或货币的道理一样,税务机关执法需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9条列明:“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11条又规定:“按照本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该规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下发,法律效力仅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较低级别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情况的解释应不违背该规定主旨,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必须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才是养老金。

  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没有对内退人员工资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做出具体规定,但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内退人员的工资做了定性:“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企业所得税内退人员工资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也应有明文规定才利于执行,但笔者认为,对内退人员工资的定性国家税务总局决不会因税种的不同而做出相反的解释,所以内退人员工资应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进行计税工资的调整。

  另有一种意见认为内退虽然不是退休,但职工已经不能正常的上岗工作,是否应视做所得税扣除办法中列举的“退职”。对于退职的解释,笔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法律法规大全》查到了至今仍然有效的197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5条对退职界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显然,内退也不是退职,只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员增效的一种办法。部分国有企业希望把内退人员工资视做退休或退职人员工资列入劳动保险费,主要是从局部利益考虑:劳动保险费是实列实支项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受在职人员计税工资的调减约束(很多企业的内退人员工资已远远超过了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

  据调查,在内退人员工资扣除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部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习惯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布置而不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处理税务事宜,已经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的实现。如某银行系统自行规定的内退政策,强制实行男52周岁、女47周岁内退(比国家的退休年龄早8年,内退年龄早3年),与国家的内退政策冲突,已经不是国家法定意义上的内退,是企业自定的“内退”,而在会计处理上则把法定内退和自定的“内退”人员工资统一列支到了劳动保险费。笔者认为,国家法定的内退人员工资可以入工资薪金支出,真正退休的人员工资可以列入劳动保险费,正常在岗的人员工资当然可以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但这“四不象”的企业自定“内退”人员工资却没理由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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