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
为了更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捐赠后应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的所得额-税前扣除额)×适用税率
假设:某企业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的公益救济、捐赠10万元,企业当年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企业适用33%企业所得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后应纳企业所得税=[(90+10)×(1-3%)]×33%=32.01(万元)
二、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捐赠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7000元,根据国家规定,月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如不捐赠,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20%-375=705(元)
如果捐赠,其税前最高扣除额为(7000-1600)×30%=1620(元)
这样如果月捐赠1500元,捐赠后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1500)×15-12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