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解读
199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给与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指引下,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继此之后,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系列政策散落于不同的法规内容之中(如:财会[2000]5号、国税函[2001]954号、国税函[2002]197号、国税函[2004]943号、国税函[2005]11号、国税函[2004]1280号、国税函[2006]32号、国税函[2006]203号等文件中都提到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相应的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也在发生着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0日下发了财税[2006]61号通知,对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作出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界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在此,有三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3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明确符合享受退税政策的所购国产设备的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注意:本通知中所说的国产设备是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除了上述规定外,通知还规定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