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自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颁布实施后,消费税这一税种似乎也改变了以往与所得税、增值税相比较形成的“小家碧玉”之姿态,正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的管理措施也日趋完善和细化,可见,不论是从市井百姓的关注度还是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来讲,消费税都可以称得上近期日益出众的“新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继下发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的通知后,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下发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葡萄酒的含义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二、明确了葡萄酒消费税的纳税人及适用税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三、葡萄酒生产企业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办法》附件1)管理。在此提醒纳税人证明单一式四联,每一联的用途详见《办法》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办法》附件2),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领用证明单,然后携证明单购货。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销货方填写由购货方提供的证明单的内容,并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注意:销货方在填写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时一定要保证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表格样式见《办法》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的消费税处理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下发详尽的规定了葡萄酒业的消费税问题,对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