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优惠详解

来源: 编辑: 2006/05/11 15:17:44 字体:

  为了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何谓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地讲,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未来会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或资产包,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结构重组,将它们转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从而加大资产的流动性,以便根据需要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发行机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构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丰富资本市场的证券品种。

  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由发起机构(银行)将需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打包作为信托产品交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根据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在经过信用评级或增级(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类似担保)后,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通过资金保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中间机构回到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手里。

  资产证券化操作机构发起机构。发起机构是指将自有信贷资产放进资产池并转让给受托机构的机构。发起机构作为信托的委托人,有权享有委托人应当享有的所有相关权利。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是指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监督贷款服务机构、交易管理机构以及资金保管机构等机构履行相关交易文件的机构,如信托公司。

  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服务合同的规定以及受托人的指令或者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的机构,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是负责保管资金、对受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及清算指令进行审核的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及付息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的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印花税优惠政策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作了以下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作了以下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作了以下规定:

  (一)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这些措施是为防止关联交易而规定的。

  (二)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五)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六)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某A商业银行拟将信贷资产1亿元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贷款利率为6%),信托给受托机构某B信托投资公司,成交价格为1.05亿元,信托费用为1%.B受托机构委托A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作为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这部分信贷资产,服务费按照信托资产的0.1%收取,信托投资公司B将1亿元的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并发行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信托计划1亿元,由另一商业银行D为交易提供信用增级,担保费率为0.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C购买1亿元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约定收益率为4%,并由受托机构B委托商业银行E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费为0.2%,上述信托计划发行的证券需要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F托管,托管费率0.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转让环节。A银行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为1.05-1=0.05(亿元),0.05亿元应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如成交价格低于1亿元,则在受托环节出现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信托环节。假设信托项目当年收益为400万元,如B公司向C公司实际分配了投资项目的收益,那么在B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B公司未实际分配投资项目的收益,那么需要在B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B公司已经完税的信托收益,再分配给C公司时,C公司按取得税后收益处理。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其他应税收入的确定发起机构A取得的转让差价应税收入为500万元。贷款服务机构A取得的托管服务收入=10000×0.1%=10(万元),受托机构B取得的信托报酬=10000×1%=100(万元),信用增级机构D取得的费用=10000×0.5%=50(万元),资金托管机构E取得的报酬=10000×0.2%=20(万元),证券登记托管机构F取得的托管费=10000×0.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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