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新旧税收政策对比解读
对企业不再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的限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对其实际应缴的各项税费采取“孰低”的原则。国家“新3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于近日开始执行,我市许多相关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希望有关部门对新政策作出更详尽的解释。为此,12日记者走访了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请有关人士对新旧政策进行对比解释。
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优惠对象、减免税额、政策执行时间等方面均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优惠对象方面,按照旧政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经审核,3年内免征所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明确,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再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的限制,而是由按安置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按税种减免,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招用1个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
新政策对再就业个体经营户的优惠对象不变,个体业主只要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需注意,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享受政策的范围(下同)。
对享受优惠的再就业个人来说,新旧政策不同的是,按照旧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政策,这类个体经营户从今年开始,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这些税费。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对纳税人实际应缴的各项税费采取“孰低”的原则,也就是说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按实际数额减免,超过限额的按8000元的额度减免。
新政策还明确,对于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限未满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而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原优惠方式停止,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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