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06年5月18日下发了《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进一步明确了烟叶税的纳税人、征收环节、税率、计税依据、征收机关等税收政策问题,为开征烟叶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烟叶税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也就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烟叶税征收环节
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也就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
三、烟叶税税率
烟叶税全国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
四、烟叶税计征依据
烟叶税的计征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格和价外补贴。为方便征收,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假设:某烟草收购公司烟叶收购价款为20万元。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收购金额=20×(1+10%)=22(万元)
应纳税额=22×20%=4.4(万元)
五、烟叶税征收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改变了以往烟叶税征收机关不统一的局面,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下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有利于烟叶税的征收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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