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住房问题是老百姓居家过日子的大事,也是国家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大问题。2005年以来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税收政策也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国家相关调控政策的执行的确对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起到了初步的抑制作用,但是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为了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利益,2006年5月,国家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同时对税收调控政策也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于2006年5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住房营业税免税政策 “两年”改为“五年”
《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等具体执行问题,税总称将按照此前发布的三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它们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二、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出要求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以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
总之,这次国家对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对于从国务院到税务总局这一系列关于住房问题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起到一种长效稳定剂的作用,我们期待着、关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