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6/16 10:02:23 字体:

  近期,为了促进我国钻石行业的发展,平衡钻石与黄金、铂金等同类产品的税收负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65号),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一、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

  (一)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目前,也就是该通知执行之前,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报关后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钻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企业出口钻石产品的税收政策。出口企业出口税则序列号为 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 71131991、71132010、71162000的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三)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毛坯钻石的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自产毛坯钻石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则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国内加工成品钻石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规定: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二、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通知》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的税收规定

  《通知》中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上述工业用钻主要包括四种,即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其他工业用钻石、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和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具体税则号请见《通知》附件)。

  该《通知》的下发将进一步规范我国钻石进出口秩序和国内钻石市场,打击非法钻石交易、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动我国钻石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一政策实施后,进入我国市场的钻石、特别是毛坯钻石在进口环节的税负将大幅度降低,这一变化不仅会使钻石加工企业的成本降低,同时消费者承受的税负也将减少。受此影响,国内市场钻石价格有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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