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6/21 11:37:16 字体: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56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与旧申报表比较,新申报表在形式上、内容上、结构上都做了重新调整。

  一、强调了加强领导、落实到位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内容完整全面,填写简单简便,使会计实际操作与税法规定相匹配,很有实用性。《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调了广泛宣传,搞好培训

  由于新申报表的变化较大,不同程度的会给企业实际工作带来一些不便,要使企业适应新申报表需要有一个了解过程,所以《通知》强调在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组织辅导,及时准确的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以适应新申报表的要求,真正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三、明确了新申报表推行实施时间

  (一)先行试点。总局决定5月1日—6月30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率先试用新申报表。

  (二)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过去旧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修改征管软件。《通知》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表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四)加强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实施时间,不得擅自改动新申报表的结构内容。

  四、明确新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统一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新申报表规定,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如果按照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假设:某企业当年有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0万元,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捐赠限额为30万元(1000×3%),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00-1000× 3%)×33%]=353.1(万元)。而按照新申报表的要求先将100万元从成本项目其他扣除项目中扣除,由于成本减少100万元,利润增加100万元,则纳税调后所得为1100万元(1000+100)。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捐赠额为33万元(1100×3%)。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100)-(1000+100)×3%]×33%=352.11(万元)。由于扩大了捐赠计算基数,相应企业所得税减少了。所以,新申报表比旧申报表计算可以多扣除捐赠额3万元(33-30);企业所得税少缴0.99万元(353.1-352.11)。

  (二)技术开发费统一调整为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50%扣除,增加抵扣数额。新申报表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国发[2006]6号)的文件规定确定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假设:某企业当年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但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70万元,按照国税发[1996]152号文,关于最高抵扣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只能抵扣100万元中的70万元,对剩余30万元不予抵扣,而且以后年度就是实现了所得,也不能抵扣剩余30万元。新申报表规定,企业未抵扣的30万元,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抵扣。

  (三)投资收益统一调整为先不作还原计算。新申报表规定,对投资收益不作还原计算,应先弥补亏损,后还原。也就是说,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旧申报表中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旧表这种先还原,后弥补亏损,被新申报表先弥补亏损,后还原计算而取代。新计算口径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旧申报表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净额。新申报表填报规定,纳税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新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就等于原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净额,相应减少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换言之,实际上业务招待费的税前计算基数没有变化,只调整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基数,从而使三费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实现了统一。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调整为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率计提,而应付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仍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计提。也就是说工会经费、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是不一样的。

  五、申报表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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