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解读
2006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就劳务承包行为的含义、结算方式、税目、税率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了何谓劳务承包行为。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而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并且按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行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提供纯粹的劳务服务,关于施工的技术和材料乃至工程质量的监督一概由接受劳务服务的建筑安装企业负责。
第二、明确了劳务承包结算方式。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建筑安装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支付劳务费时应开具《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如没有发票,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三、明确应税劳务税目、税率。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取得的收入适用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下一篇:营业税新政解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