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金产品出口从退(免)税到免税政策的解读
国家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退(免)税政策,到实行免税政策再到非实质性含金产品实行退(免)税,一年多的时间中调整了三次,含金产品出口到底是“退”还是“免”,让局外人一时摸不到了头绪。其实,政策变化的内在因素并不矛盾,对于出口含金产品实行“退、免税”变化的前因后果,以及哪些实行退(免)税、哪些实行免税,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含金产品出口的“退(免)税”与“免税”
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国税发[2005]59号),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该文对含金产品出口实行退(免)税进行了明确,其政策是比照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和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两个文件中,黄(铂)金饰品加工增值部分享受退(免)税政策确定的,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当时,文件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而做的统一规定。
但是随着以上三个文件的落实,相应的弊端也摆在了面前。一是在政策管理方面。由于国家对黄(铂)金实行的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对产品的附加增值部分在出口时,又实行退(免)税政策,上下政策的“双重优惠”,使得含金产品出口在2004年下半年以后异常增长,再加上黄金原料与加工增值部分在实际管理中又不便于税务部门区分,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生,国家必须改变政策由“退”为“免”。二是属于资源性产品出口。目前,国家黄金储备量并不充盈,大量的含金产品出口导致资源流失,为了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对于部分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从保护国内资源的角度出发,采取免税政策来控制其出口数量。针对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含金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免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按转入成本处理。这项政策成为了含金产品出口“退(免)税”与“免税”的分水岭。
二、含金产品出口“免税”与非实质性含金产品“退(免)税”
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下发后,其免税含金产品以海关商品代码来区分的,并列名了28类商品代码属于含金产品。可是,各地国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一是所列商品代码中有些不是含金产品也使用了以上代码,如;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归类下的彩色粒子。二是还有一些是含金产品没有被列入,如:海关商品代码91131000归类下铂金表带。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及时进行了调整,相继下发了国税发[2006]10号和国税函[2006]481号文件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对属于归入海关商品代码,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并要求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还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在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还对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中所列海关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以及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规定按免税政策执行,明确划分了哪些属于免税的含金产品,哪些属于非含金海关代码是含金类产品的税收政策。
三、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各种政策的界定
(一)含金产品出口实行退(免)税是指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产品,经货源地税务机关核查清楚,无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同时,还要具备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条件。
(二)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是指出口企业自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以海关商品代码列名的实质含金产品,包括: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及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非实质性含金产品实行退(免)税是指出口企业从2005年5月1日起,属于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如: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含金产品的退、免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一)含金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二)含金产品出口免税申报。自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按月凭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填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征税部门依据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业务,并将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三)非实质性含金产品退(免)税申报。按照正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规定办理业务。
(四)含金产品出口不予退(免)税的征收管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五、对含金产品出口政策的建议
在含金产品出口实行的各种政策中,只提到了增值税的退(免)税规定,而对于产品出口的消费税部分如何执行,参照哪一类规定并没有提到,这是政策欠缺的一部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规定出口退(免)税执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