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对内蒙古国地税局的内注税管字〔2006〕02进行了批复,在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未纳税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从2005年9月1日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而什么样的机构能够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呢?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可以看出,只有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中介机构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而社会上的税务学术团体和没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不能从事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应该在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涉税鉴证时,应该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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