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政策解读
2006年7月12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政策出台的法律依据
此项政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通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
1、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与现行税法相一致。
2、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对此缺少量化指标,但至少是教育培训经费不能提而不用,如果余额较大,就不存在此种情况,因为提取是为了用,是为了培养人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财务会计处理
1、列入成本开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列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按照工资总额足额提取;
企业计提基数的工资总额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计提基数大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这也是该政策的纳税差异。
3、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4、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5、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1、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条分三层,第一层是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第二层是在所得税申报计算时计提基数,税法上认可的是“计税工资总额”,差额作纳税调整,此项调整是法定的;第三层是所得税申报计算时,在税法未修订前,提取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差额作纳税调整,此项调整是法定的。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的要求进行申报披露。
3、特例:国税函[2005]854号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特别规定
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2、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6、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八、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三级单位(或二级法人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
3、鼓励各企业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帐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帐户注资方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的情况。
4、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5、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7、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8、各级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9、充分发挥公众舆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按要求承担职工教育与培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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