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早在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人们关注“起征点”的时候,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如何税前扣除问题也相应程度的受到关注,随后2005年12月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上述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三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但是缺乏明确的扣除口径支持。因此,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主要涉及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三种情形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两种情形超过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新的税前扣除政策口径的出台,将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而且,据测算,我国个税名义起征点是1600元,但是如果扣除符合规定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扣除标准将达到2000元以上,这无疑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惠及民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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