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7/12 10:57:24 字体: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源头控制,强化征收管理,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简称《新证》)。本次换发《新证》的范围包括: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同时还规定,在 2006年8月1日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证》。旧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到2007年1月1日止。

  一、明确换发新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划分及其适用范围。

  换发的新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分为两类,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适用于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由此可见,这次换发的《新证》不仅分类简单,而且适用范围涵盖面广,可以说力图通过换证将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纳税人都纳入税收管理范围,最大限度的防止漏管户的出现,从而加大了征管力度。

  二、增加了对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税源,减少因税源零星、分散给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的纳税事项,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三、确定了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情形。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业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已经办理和应办而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四、详细的规定了换发《新证》的程序。

  主要包括四点: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3.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4.进行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关于税务登记办理的详细程序可以参看国税发[2006]38号文件的第九部分,在此不予累述。

  五、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六、此次换证突出节约资源、降低纳税人成本的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这次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对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虽然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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