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7/04 09:40:44 字体:

  为了更好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印发),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笔者就该项政策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变化,结合此次调整内容作一番阐释。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内容

  1、技术开发费范围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49号),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技术开发费列支标准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颇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1)从1996年1月1日起,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适用技术开发费按实列支及加计扣除政策。(财工字[1996]第041号)

  2)从1999年1月1日起,技术开发费按实列支及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国税发[1999]049号)

  3)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财税[2003]第244号)

  二、税务机关审批方式的变化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国税发[1996]第152号)

  2、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6月30日起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改由纳税人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国税发[2004]第82号)

  1)享受政策的企业在自主申报时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时报送下列资料:① 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② 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③ 上年度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发生额的有效凭证;④ 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工字[1996]41号和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最新重大变化

  从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看,涉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加大了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的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此项新政策取消了国税发[1996]第152号文件规定的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要求。

  2、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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